(2017)鲁0611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吕梅、吕道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梅,吕道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特38号申请人:吕梅,女,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吕道平,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吕梅申请宣告吕道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恩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