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1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晓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