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65号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熊雨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岩,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金山软件大厦。法定代表人:葛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一万九千四百元,由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园妹人民陪审员 姚欢庆人民陪审员 黄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毕铭泽书 记 员 田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