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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后莉莉申请执行王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后莉莉,王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后莉莉,女,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玺,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莉莉申请执行王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玺的银行存款2000元及利息。二、扣留、提取其相同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辉审判员  齐琨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