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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长清、姜绍兴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清,姜绍兴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长清,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姜绍兴,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鹏丽,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伙同罗某1、罗某2、郑本国、罗德健、罗某3(均已判刑)等人采取强行拦车堵路的方式,向隆回县桃洪镇横江社区在建楼盘工地混凝土供应商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及隆回县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索要每立方米混凝土8元至12元不等的“运输补偿费”,索取钱财后参与人员平均分配。被告人罗长清从中分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姜绍兴从中分得人民币2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下旬,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伙同罗某1、罗某2、郑本国、罗德健、罗某3等隆回县桃洪镇横江社区的十余名司机,以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给隆回县金利家园工地和金牛水某华某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后断绝其运输河沙碎石生意为借口,多次强行拦车堵路不准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两家在建工地输送混凝土,强行向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索要8到12元不等的“运输补偿费”,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不影响工地的正常施工,迫于无奈答应了他们的无理要求。至工地工程竣工,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等人共从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敲诈勒索人民币114224元。2、2014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等人同样采取强行拦车堵路的方式,向隆回县桃洪镇横江社区在建的“凯悦一号、二号”楼盘工地混凝土供应商隆回县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索要“运输补偿费”。具体事实是:隆回县桃洪镇横江村1组罗满堂(另案处理)承包了“凯悦一号”楼盘地下车库的土方工程,工程开工建设时,隆回县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经罗某1、罗某2等人纠集人员强行拦车阻工索要“运输补偿费”感到很恼火,罗某4借机利用与双方都很熟悉的特殊条件,先垫资买断罗某1等人提出的8元/方“运输补偿费”,然后再向隆回县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索要“业务费”,并与该公司签订了10元/方的“业务合同”,从中赚取差价。2014年9月份和11月份,罗某4按照约定先后两次付给罗某1等人14万元和16万元“运输补偿费”。之后,罗长清、姜绍兴等人就再也没有到隆回县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拦车阻工。2014年11月份,罗某4从隆回县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领取了人民币24400元“业务费”。后因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地霸”专项整治行动,罗某4出于害怕而不敢再去该公司领取剩余的“业务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共同作案人罗某1、罗某2、郑本国、罗德健、罗某3等人的供述;被害人范某1、范某2、阳某1、阳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罗某4、王某、黄某、李某、陈某、范某3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辩认笔录;销售合同,业务员聘用合同,领据,销售明细,领据复印件4张,金利家园、水某华某对账单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姜绍兴亲属于2015年12月20日退赔了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损失4300元人民币,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对被告人姜绍兴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谅解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2、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姜绍兴与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隆回县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下同)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姜绍兴退赔了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对被告人姜绍兴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刑事和解协议书和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3、被告人罗长清因患有胃癌、胃早期粘膜相关淋巴瘤、小肠淋巴瘤(MALT)综合治疗后复发并双肺浸润等疾病,隆回县看守所不予收押。上述事实,有隆回县看守所隆看字〔2016〕0005号不予收押通知书和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书、彩超检查报告单、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3、隆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进行考察,认为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慎用社区矫正,并愿意对其实施监管。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司法局(2017)隆社矫函字第18号、第19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拦车阻路的方式,强行向当地混凝土供应商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绍兴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单位部分损失,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侦查机关已对二被告人取保候审,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认为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长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三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姜绍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罗长清、姜绍兴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朝晖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