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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香、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陈香,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香与被执行人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饶炎锰终结执行案件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5日十时地点:执行二庭合议人:王东明、李军、刘峰记录:饶炎锰合议内容:王东明:今天我们对申请人陈香与被执行人天津福克思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进行合议。首先由我介绍一下案情。本案立案后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拟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陈香的执行申请。李军:同意驳回陈香的执行申请。刘峰:同意。王东明:合议达成一致意见,今天讨论到此结束,大家在笔录上签字。合议结果: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