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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玉,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纯财,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豫122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