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令通、黄伟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令通,黄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令通,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伟良,男,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令通与被执行人黄伟良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伟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伟良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黄伟良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黄伟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黄伟良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黄伟良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伟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令通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失信执行决定书、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伟良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伟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