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易中华与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中华,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555号原告:易中华,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松滋市。委托代理人: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西堤街自零六厂院内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传亮,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中华与被告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艳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