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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太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杨太,男,生于1971年9月,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太与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