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时彩霞、时彩红等与时松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彩霞,时彩红,时松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578号原告:时彩霞,女,住长葛市。原告:时彩红,女,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洁,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松涛,男,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彩霞、时彩红与被告时松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时彩霞、时彩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彩霞、时彩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彩霞、时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时彩霞、时彩红负担。审 判 长 李春红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人民陪审员 郭金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