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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248张邦前申请陈文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邦前,陈文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邦前,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陈文书,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人,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张邦前与被执行人陈文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文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邦前劳务工资二万二千一百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书分多次已向申请执行人张邦前支付工资款一万五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陈文书与申请执行人张邦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文书差欠申请执行人张邦前工资款71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6元,总计7216元;二、被执行人陈文书自愿于2017年5月10前支付3000元;余款4276元于2017年6月13日前支付完毕。三、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邦前与被执行人陈文书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桥生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业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