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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阿某某、几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某某,几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97号之一被执行人阿某某,户籍所在,暂住陕西省,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几某某���,户籍,暂住陕西省,现正在服刑。本院作出(2016)陕0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阿某某、几某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叛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几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因阿某某、几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阿某某、几某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几某某某有银行存款131.23元,已扣缴至国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97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阿某某、几某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母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