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发亮与王专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亮,王专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603号原告:李发亮,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专庆,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发亮与被告王专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及其妻子长期在外打工,无法送达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亮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发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