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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发亮与王专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亮,王专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603号原告:李发亮,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专庆,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发亮与被告王专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及其妻子长期在外打工,无法送达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亮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发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