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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桂芝与被申请人邵春为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桂芝,邵春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349号申请人:马桂芝,女,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邵春,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区。申请人马桂芝与被申请人邵春为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桂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1号街坊10-3-303号房屋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邵德仁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1号街坊10-3-303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贾建忠名下位于涧西区西苑路53号街坊前09幢1-301号(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4)字第X26930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