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行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4行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村**栋*楼。法定代表人刘政修。委托代理人曾浩然,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辉,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府东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冬日、郑学敏,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号南骏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张学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美玲,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越秀一德路***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雷建国。委托代理人巫清梅,广东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法军,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英英,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原审第三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和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梅县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6日第三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受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委托,对梅县区程江镇范围上门收运居民住宅小区及部分垃圾存放点的生活垃圾承包项目发出招标公告。原告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绿德园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誉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参加投标。2016年4月27日,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邀请评标委员会专家对上述四家投标单位进行开标评标,最终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第一名中标。2016年5月3日,原告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未达到取证证书的认证标准,对其在投标时提供的证书的真实、合法性有异议。2016年5月6日,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向深圳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作出答复,认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书合法有效。2016年5月23日,原告深圳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向被告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提出投诉,对中标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AAAAA级重质量守信用单位》认证证书的合规、合法性有异议。2016年6月16日,被告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向原告深圳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2016年9月18日,原告深圳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和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案件受理后,依法追加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对被告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进行审查。原告深圳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和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是基于其对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所提供的《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认证证书合规、合法性有异议所致。被告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在接到原告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的投诉后,对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投标时,向招标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经查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投标时,向招标公司提交了信用评价机构“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颁发的《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AA级重质量守信用单位》认证证书原件,信用评价机构“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还对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报上述认证证书作出了申报程序合理有效,情况属实的证明。从而认定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原告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原告的投诉。本案中原告深圳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用于质疑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A级信用证书合法性的证据是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打印的未经信用评价机构确认的截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国家机关以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优于其它书证”的规定,原告深圳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的《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AAAAA级重质量守信用单位》认证证书无效。同样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因此,原告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和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和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信用等级取得条件,投标时所提供5A信用等级证书为虚假证书,不应得分中标。2016年4月27日上诉人和广州枫榆公司同时参加了采购人梅县区城综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又称ZZ91601838招标项目),经开标后广州枫榆公司中标,但广州枫榆公司根本不符合信用等级取得条件,依法不能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证书,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应认定为无效。2、根据《中国信用行业标准GB/TCCA9002-2009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录B信用等级限制性与调级性条款B.2限制性条款之一“企业开业不满2年,最高级别不宜超过A级”的规定。广州枫榆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广州枫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取得信用等级,其成立时间不足2年,按照《中国信用行业标准GB/TCCA9002-2009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广州枫榆公司是不可能取得A级以上证书的,更不应取得“重质量守信用”及“重合同守信用”两项证书的5A等级。此外,根据《企业信用评级认证所需资料清单》的要求,明确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认证需要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方可申报评级。广州枫榆公司成立不足三年,因此,广州枫榆公司根本不具备申报A级以上信用等级条件,发证单位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和广州枫榆公司提供的两项5A等级证书是虚假的。3、第三人广东志正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其电话咨询认证机构企业获得信用证书的条件,随后认证机构进行电话回复。上诉人认为,第三人广东志正公司主张其与认证机构在电话中咨询企业获得信用证书的条件,并未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据予以证实,第三人广东志正公司的说法不应采信。4、本案上诉人请求法院认定“重质量守信用”及“重合同守信用”两项5A等级证书无效,而上述两项5A等级证书的发证单位是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现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当追加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5、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诉后,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调查结果为:被上诉人未发现广州枫榆公司在提供证书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的投诉作出公正有效决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错误的,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4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和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均是错误的。请求: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粤14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3、依法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和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答辩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答辩人既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是出具5A信用等级证书的认证单位或备案单位,证书有效性认定与答辩人无关,故答辩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二、答辩人经过调查并查阅本案的全部投标文件,未发现枫榆公司在提供证书资料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枫榆公司的中标合法有效。2016年4月,根据答辩人发布的《梅县区程江镇范围上门收运居民住宅小区及部分垃圾存放点的生活垃圾承包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Z91601838)的要求,枫榆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已提交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因枫榆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而投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针对枫榆公司提交的全部资料本身的内容,在没有新证据足以证明枫榆公司提交虚假资料的情况下,答辩人有理由采纳枫榆公司的全部投标文件资料。在答辩人事先进行审查全部投标文件等资料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全面的调查并要求各相关当事人就投诉事项作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佐证,于2016年6月16日对上诉人的投诉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书面告知上诉人调查结果:“根据枫榆公司提供的证书原件、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发证单位)出具的中国信用报告原件及质疑期间发证单位出具的关于枫榆公司申报证书程序正规合理有效的证明原件,本机关未发现枫榆公司在提供证书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综上,答辩人已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公开公正有效的调查取证,全部资料及调查结果均显示枫榆公司的中标合法有效,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三、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枫榆公司取得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枫榆公司依法依规取得“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AA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认证证书,其发证单位亦出具证明枫榆公司取得该证书申报程序正规合法有效、情况属实的函件。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两份认证证书与认证单位出具的证书有较大差异,上诉人对此若有异议,也应以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发证单位)盖章出具的两份认证证书为准。就目前的证据而言,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枫榆公司取得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综上所述,对于上诉人的投诉,答辩人在调查及查阅的基础上,未发现枫榆公司在提供证书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枫榆公司的中标合法有效。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枫榆公司取得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原审第三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一、上诉人认为本人提供的涉案5A信用证书为虚假证书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本案中,本人和上诉人在参加采购人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采购项目中,本人提供了《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AAAAA级重质量守信用单位》认证证书(下称涉案5A信用证书)。该涉案5A信用证书由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颁发,而发证单位是依法取得经营信用评价授权许可的合法机构,上诉人的信用证书也由该所颁发。在上诉人对涉案5A信用证书提出质疑时,发证单位为此出具了一份有关涉案5A证书申报程序正规合理有效、情况属实的证明。可见,本人提交的涉案5A信用证书属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书,上诉人认为涉案5A信用证书属虚假证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本案系行政案件,上诉人追加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为本案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只是依法取得经营信用评价授权许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不具有行政职责,也没有依法受托处理行政事务的职责。因此,上诉人请求追加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为本案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三、上诉人认为梅县区财政局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梅县区财政局是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梅县区财政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责,显然,梅县区财政局具有作出涉案处理决定的法定资格。其次,梅县区财政局认定上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以本人提交的涉案5A信用证书是虚假证书为由进行投诉,但经梅县区财政局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充分证明:本人提交的涉案5A信用证书由依法取得经营信用评价授权许可的合法机构颁发,根本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上诉人的投诉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再次,梅县区财政局作出涉案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受理供应商投诉的程序规定可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为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提出的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的程序是一个动态的程序,在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的情形依照法定职权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或处理决定。本案中,梅县区财政局在受理上诉人的投诉后,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受理供应商投诉的程序规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涉案当事人。可见,梅县区财政局不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梅县区财政局以上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该处理决定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四、上诉人请求确认涉案招标项目中标无效和确认涉案5A信用证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从事实上来看,涉案5A信用证书属真实、合法有效证书,上诉人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5A信用证书是虚假证书。其次,从法律上来看,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认中标无效不是梅县区财政局受理涉案投诉事项后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方式。何况,梅县区财政局不是涉案信用证书的认证机构,也不是发证机构,相关法律和规章等也没有授权梅县区财政局有确认信用证书效力的行政职责。因此,上诉人在行政诉讼中请求法院确认中标无效和涉案信用证书无效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五、上诉人在本案二审时才提出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既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请二审法院明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和上诉均无理,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请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原审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理由: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规定,上诉人请求“确认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案中,答辩人既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是出具5A信用等级证书的认证单位或备案单位,且至今未有相应的、法定机构作出撤销、变更等事实存在,法院同样不存在确认其资质效力的职责。二、本案所涉招标程序合法,中标有效。答辩人作为采购人在委托招标代理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梅县区程江镇范围上门收运居民住宅小区及部分垃圾存放点的生活垃圾承包项目招标活动(项目编号:ZZ91601838),在招标过程中,枫榆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已提交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在投标评审委员会资料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枫榆公司在提供证书资料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枫榆公司的中标合法有效。综上所述,答辩人在调查及查阅的基础上,未发现枫榆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枫榆公司的中标合法有效,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枫榆公司取得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另,上诉人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认为其所请求法院认定的“重质量守信用”及“重合同守信用”两项5A等级证书的发证单位是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加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政府职能部门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第二十四条规定:“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投标人如认为受托招标机构的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其对招标投标的效力问题可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的权利,只能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对“梅县区程江镇范围上门收运居民住宅小区及部分垃圾存放点的生活垃圾目(采购编号:ZZ91601838)”的中标结果和质疑答复不满意,以中标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提供的5A级信用等级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而向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被上诉人梅县区财政局投诉,梅县区财政局亦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但是,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请求确认第三人广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5A信用等级证书无效和确认枫榆公司对ZZ91601838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所以,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没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与诉讼请求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针对被上诉人梅县区财政局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依法应当撤销。关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请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梅县区财政局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问题。因该请求属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作审查。对于上诉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的问题。因本案属行政诉讼,在二审中申请追加,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安吉盛清洁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交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梢欢审 判 员 贺 璐代理审判员 邹俊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