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志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琰。被执行人苏志强,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378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423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2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467元,共计395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志强的银行存款39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