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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雷、邱继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雷,邱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赵雷,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邱继元,男,1966年12月16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系湾子小学教师,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水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邱继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赵雷借款224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并将执行费236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邱继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继元系发耳乡湾子小学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扣留邱继元的工资,由于扣工资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雷,申请执行人赵雷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谢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