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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翔、包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翔,包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高翔,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包素辉,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高翔与包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包素辉在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包素辉名下的房地产、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中查封、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