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展志强与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志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展志强。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庆让劳人仲字[2016]第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庆让劳人仲字[2016]第6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