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金礼龙与付黎明、叶联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龙,付黎明,叶联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05号原告:金礼龙,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付黎明,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联娇,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金礼龙为诉被告付黎明、叶联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7日,被告付黎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付黎明、叶联娇于2012年5月15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付黎明、叶联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礼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付黎明、叶联娇未按本判决内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付黎明、叶联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