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统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统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218号原告:统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3室。法定代表人:丁健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琴,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12-14楼。法定代表人:瞿定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统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新文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紫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