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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蒋学均与盘县国龙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均,盘县国龙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177号原告:蒋学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系水城县猴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盘县国龙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益,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文洪。原告蒋学均与被告盘县国龙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蒋学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蒋学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钧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