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与何宏俊、俞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何宏俊,俞桂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394号原告: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园79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刘惠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一峰,系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被告:何宏俊,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俞桂娣,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宏俊、俞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以“私下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宏俊、俞桂娣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