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343号自诉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被告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