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3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戴国水、刘志航、林钰、翁超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水,刘志航,林钰,翁超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3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戴国水,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志航,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钰,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翁超雄,(?javascript:void(3)”o”修改当事人?)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刘志航、林钰、翁超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志航有工资收入(包含奖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志航的全部工资(含奖金等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