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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属认定错误。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履行《抵债协议》所产生的纠纷,虽涉及不动产,但属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第9.2条明确约定:“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载明签署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