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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光青与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青,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大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037号原告:刘光青,女,197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林,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A座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98205。法定代表人:姚展,董事长。被告: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347。法定代表人:陈岭,总经理。被告: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文昌阁二层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09543。法定代表人:夏益波,总经理。被告:蒋大寨,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刘光青诉安徽中奥博联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奥博联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大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