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叶淑珍、黄日然等与李轩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珍,黄日然,李轩弟,李紫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278号原告:叶淑珍,女,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原告:黄日然,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李轩弟,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第三人:李紫贵,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叶淑珍、黄日然与被告李轩弟、第三人李紫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淑珍、黄日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法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