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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侯孝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孝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孝己,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朐县。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孝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孝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侯孝己酒后驾驶鲁V×××××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静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静山路与文圣街路口南侧处,与前方顺行的吕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孝己驾车逃逸。后依法定程序对被告人侯孝己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鉴定意见证实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的证言,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孝己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孝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孝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