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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姚啟良与邓勇军、范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啟良,邓勇军,范静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370号原告:姚啟良,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桃,广东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勇军,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范静妹,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姚啟良诉被告邓勇军、范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共3920元,由原告姚啟良负担。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