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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宏刚与马德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刚,马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杨宏刚,男,回族,生于1989年1月6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马德富,男,回族,生于1991年6月8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宏刚与被执行人马德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宏刚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德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马德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