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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伟与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张伟,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862号原告刘伟,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曹万鹏,北京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被告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00号216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张伟、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