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伟与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张伟,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862号原告刘伟,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曹万鹏,北京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被告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00号216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张伟、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