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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李照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李照亮,孙永娟,刘在伟,刘晓明,陈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9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负责人:谈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梅,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照亮,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永娟,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在伟,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陈帆,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照亮、孙永娟、刘在伟、刘晓明、陈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4061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5292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4061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