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高信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高信兴,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复7号申请复议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关南路。法定代表人:时强,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高信兴,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刘跃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号。申请复议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执异17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信兴与被执行人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其与申请执行人高信兴之间的债务,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被执行人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歇业后无偿接受了其全部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信兴据此申请追加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一、追加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信兴履行债务447498元。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2017)鲁1102执异17号之二执行裁定追加申请复议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复议人不清楚是哪个案件。(二)申请复议人对高信兴与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知情,对该案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高信兴的债务不清楚,即使是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也应当由案外人厉宝伟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执异17号之二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高信兴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被执行人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变卖,应当追加申请复议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执异17号之二执行裁定认定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被执行人日照虹星饰材有限公司歇业后无偿接受了其全部财产,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履行债务447498元,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执异17号之二执行裁定;二、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忆审 判 员  王 田代理审判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