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东梅申请执行吴树良、汪玉霞、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梅,吴树良,汪玉霞,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朱东梅,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吴树良,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汪玉霞,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板镇官堰村10社。法定代表人:吴树良本院在执行朱东梅与吴树良、汪玉霞、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吴树良、汪玉霞、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查封了被执行人汪玉霞位于简阳市的车位一个,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853.28元,申请人受偿14663.28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