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邓淑贤与惠州约翰王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淑贤,惠州约翰王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3号申请执行人:邓淑贤。被执行人:惠州约翰王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炳楚。本院在执行邓淑贤与惠州约翰王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5)82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惠州约翰王子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10250元给申请执行人邓淑贤;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惠州约翰王子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服装一批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89346元,在开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二次拍卖因价格过高均流拍;后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否低债,申请执行人也以价格过高为由不同意低债。经向金融、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彩虹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