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鸿与被执行人包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鸿,包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梁鸿。被执行人包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鸿与被执行人包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做出(2017)吉07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