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9501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太平缸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225L。法定代表人:周正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两江星界3栋10楼,组织机构代码56994488-2。法定代表人:黄庆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甲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326511.17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1326511.1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被告将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方,同时约定了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保修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竣工后就交付了被告使用。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价为1326511.17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故起诉来院。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的法人企业。2014年4月28日,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被告将“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承包范围:在施工图和甲方确认范围内的水电安装,花台、水池、沟井、廊亭、步道、假山、运动场、停车位等设施的修建,砼及地(墙)面铺装。土石方的挖、填、夯、运,标线设置。该合同含有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业合同条款三部分。该合同专业合同条款第14.4.2条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约定了:(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清单后15日内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算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月利率3分计息支付违约金。该合同专业合同条款第15.2条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12个月、第15.3.1条约定了质保金为2%的工程款、第15.4.1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1年。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交付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了关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钱塘厂区景观工程的《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造价为1326511.17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于2016年10月31日起诉来院,其诉请如前。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完毕交付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了关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钱塘厂区景观工程的《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双方对涉案的景观工程进行结算,确认了工程造价为1326511.17元。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2%的质保金以及质保期为1年。现质保期也已届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326511.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违约金以1326511.1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完成最终结算后7天内完成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的,按月利率3分计息支付违约金。现到期被告未支付,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本院以1326511.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即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予以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6511.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26511.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8元,减半收取8369元,由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美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