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611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韩宇宏、司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宇宏,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11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韩宇宏,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司全,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韩宇宏与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司全名下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时尚西路*号和开发区捷达路*室两套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查封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司全名下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时尚西路*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捷达路*室两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左明江审判员 谭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