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建议、肖服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议,肖服从,黄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建议,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服从,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婷婷,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议与被执行人肖服从、黄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肖服从、黄婷婷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建议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肖服从名下址在厦门市××××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黄婷婷名下址在南安××水头东南小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均长期外出,去向不清,名下的财产均抵押在金融机构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