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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L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L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282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L某(中文名林茂彰),男,马来西亚人,1982年5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tamanbukitindah,14000bukitmertajam,pulaupinangMalaysia,身份证号码820518-07-507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L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2日以有其他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陈某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审判长  刘伟东审判员  胡庆堂审判员  杨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