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L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L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282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L某(中文名林茂彰),男,马来西亚人,1982年5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tamanbukitindah,14000bukitmertajam,pulaupinangMalaysia,身份证号码820518-07-507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L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2日以有其他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陈某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审判长 刘伟东审判员 胡庆堂审判员 杨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