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恢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飞与隋法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隋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赵飞,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隋法宏,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赵飞与隋法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4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启动了评估程序,由于申请执行人未缴纳评估费,评估程序停止。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隋法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