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娇艳与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娇艳,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娇艳,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22层2616。法定代表人黄振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慧东,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王娇艳因与被上诉人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602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娇艳上诉称,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王娇艳工作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第二,王娇艳担任职务为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第七分公司总经理;第三,劳动合同系在江苏省无锡市签署;第四,本案王娇艳已经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王娇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银谷公司对于王娇艳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银谷公司与王娇艳签订《劳动合同》,银谷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王娇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娇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