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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郸城县钱店镇张寨行政村李庄村民组与胡桂兰、钱高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郸城县钱店镇张寨行政村李庄村民组,胡桂兰,钱高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61号原告:郸城县钱店镇张寨行政村李庄村民组被告:胡桂兰,女,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钱高峰,男,1973年1月15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郸城县钱店镇张寨行政村李庄村民组与被告胡桂兰、钱高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郸城县钱店镇张寨行政村李庄村民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停止侵权,返还“李庄堌堆庙”归还原告所有;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现位于原告村南300米处堌堆庙宇一座,占地面积10余亩,庙内房屋37间,神像大小50余个。于1990年由原告村民钱立仁、钱运德、钱永德、钱立章、钱相德等人自发捐款捐物建成,后来得到社会各界人士帮助陆续建成前后大殿,东西廊坊、后面阁楼、武朝门、关爷庙、戏台等。2004年被告钱桂兰之夫钱立东倚仗权势,独揽大权,强行属于原告村的该庙所有权占为己有,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收入门票5元每人和社会捐赠等,年收入近几十万元以上,经营管理混乱,群众哀声四起,敢怒不敢言,如谁有不从,非打即骂,影响极坏,在多次交涉要回该庙未果。钱立东死后,被告胡桂兰、钱高峰母女二人将李庄堌堆庙改名钱店镇堌堆庙,继续霸占原告的该庙宇所有权,引起原告的极大不满。为维护权益起诉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郸城县钱店镇张寨行政村李庄村民组起诉被告胡桂兰、钱高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李庄堌堆庙”拥有产权,现“李庄堌堆庙”权属不明确,应当由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郸城县钱店镇张寨行政村李庄村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舒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