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泽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698号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钱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生,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63.4元、公摊费用50元,合计1813.4元。因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双方和解的内容结清上述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用,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福罡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