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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振武、杨睿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南塘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武,杨睿乾,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南塘村民组,杨振武,杨睿乾,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南塘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振武。申请执行人杨睿乾。法定代理人杨振武,系杨睿乾之父。被执行人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南塘村民组。负责人韩翠辉,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振武、杨睿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南塘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16)湘038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