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20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素华、谢昌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华,谢昌娟,曾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0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素华,女,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谢昌娟,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曾卫,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华与被执行人谢昌娟、曾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并已抵押的坐落在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路某幢某房的房产、扣留了被执行人谢昌娟的工资收入。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记录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