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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吉安与杨立辉、陈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安,杨立辉,陈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465号原告:王吉安,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杨立辉,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陈苏梅,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王吉安与杨立辉、陈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吉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吉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王吉安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