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吉安与杨立辉、陈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安,杨立辉,陈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465号原告:王吉安,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杨立辉,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陈苏梅,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王吉安与杨立辉、陈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吉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吉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王吉安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