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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084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永胜胡同神州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淑艳,该公司主任。被告:王玉臣,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神州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系王玉臣女儿),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永胜委**组。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迪 关注公众号“”